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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日期: 2015-12-06 17:11:34      来源:

    孩子就是上天送给夫妻的天使,可惜有人没有机会得到这个天使。无法生育的夫妻想收养孩子吗?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许多人希望能够收养孩子。其中不少人对如何收养孩子以及收养孩子的程序有哪些,并未仔细的了解和具体的认识,为了帮助有需要的人顺利收养孩子,在此,小编将对相关的规定进行介绍。   

领养孩子的条件

一、作为领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叁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领养叁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领养叁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领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领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领养成年人除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领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领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7、领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领养。

8、领养人只能领养一名子女。但领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二、作为被领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1、不满十四周岁。但领养叁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2、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领养叁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3、被领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领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叁、作为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1、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领养叁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领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3、如果被领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领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领养孩子的程序

()领养人 

1、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

2、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领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领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领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领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领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领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领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送养人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领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领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叁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领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领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领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领养登记机关

领养登记机关收到领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发给领养证,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领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 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